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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美國憲法對人民的言論自由保障的歷史源由於爭取出版自由而來﹐美國尚未建國以前﹐在1694年以前的英國政府管制出版品﹐任何書籍在出版之前需要得到政府的准許。美國的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的設立就是為了要廢止這種事先管控的制度﹐讓人民在出版書籍之前不需要向政府申請准許。

而為什麼言論自由是需要由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呢﹖有四個原因﹕(1) 人民自決﹕開放的資訊能夠讓人民在選舉時做出對國家最好的決定﹐(2) 發現真相﹕開放各種不同的聲音都能夠發出來時﹐真相自然會出現﹐而如果政府有權利去壓抑某一些聲音時﹐政府就會去操縱人民的思想﹐(3) 推動自治﹕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是攸關個人特質跟自主自治的一部份﹐(4) 促進寬容﹕保護不受歡迎或令人討厭的言論或者論點﹐即是推動對不同意見的包容。這些原因就是為什麼言論自由是需要由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美國最高法院曾說過﹐「對發表言論或出版的事先管控﹐是對憲法修正案第一條最嚴重也最無法忍受的侵犯」。什麼是「事先管控呢」﹖就是由行政管道或者司法機關在某種言論發表之前予以禁止﹐例如行政機關以「申請准許」的方式﹐只有准許許可的時候才能發表言論﹐或者司法機關用「庭上指令」來禁止某人發言。更有甚者﹐如果政府機關把某一份出版社扣押或查封﹐也是「事先管控」的一種。

最高法院也說﹐「自由的社會寧可在少數人作出濫用言論自由而違法的動作之後再懲罰這些人﹐也不願在事前鉗制他們以及其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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